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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山雨欲来风满楼 (7 / 9)_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八把匕首每人手持几把?三个人的陈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涂抹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和儿子的诱供。

        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有着刑讯逼供、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

        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

        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他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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