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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一波三折的二审 (8 / 9)_

        庭审前,他说技术是跟瀚海的马玉林学的,那么马玉林又是谁呢?马玉林是解放前一个帮人放羊的小孩,经常因为把羊放丢了而挨打,后来就注意羊的脚印,时间长了有时能顺着羊的脚印把羊找回来。

        解放后此人进了警署机关,开始观察人的脚印。他本人是个文盲,不会认字也不会写字,后来带了两个徒弟。他就是c国警署机关足迹鉴定的开山鼻祖,在警署内部越传越神,但他自己曾说这东西完全靠经验和感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事实上目前在c国警署机关内部还有一位同样有名的足迹专家,那就是吴某某,他是警署部特聘足迹鉴定专家。比起本案中的专家,无论在行政级别上还是专业层次上或者在社会公信度上都要高很多。

        不久前吴某某照样也办了一起重大错案,在全国媒体上广为报道的被金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姑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王某伢强奸杀人案中,王某伢在现场留下的赤足足迹的鉴定正是出自这位专家之手,但结果并未被法院所采信。

        在核对证据时,本律师问鉴定专家秉天的鉴定有没有出过错误,本案的鉴定能否百分之百准确,他不做正面回答。

        鉴定不是儿戏,是科学,但科学不是自己说的,科学最基本的规律是其结果必须能得以反复验证。本案的足迹鉴定曾出现过多种结果,这种不同人在不同时间就会得到不同结果的东西能叫科学吗?

        另外,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在案发现场有多处戴手套的血手印,手印和脚印在本质上都是人的不同部位作用于客观世界而留下的痕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穿袜子的脚印可以鉴定出来,戴手套的手印为什么不能鉴定出来?

        这难道不是本案的一个重大疑点吗?况且在这份足迹鉴定中鉴定人也认为检材与样本有不一致的特征,但奇怪的是他们却以此得出检材与原告人足迹样本为同一的结论,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本案足迹鉴定主要有以下问题:

        1、鉴定人主观因素太大,鉴定方法也只是简单的肉眼观察,完全靠主观判断,没有数、量、图、谱等定量综合分析。

        2、现场提取的足迹没有关于大小的说明,足迹鉴定也没对现场的足迹大小和范巴伦等人的足迹大小作比对,连最起码的大小就不作比较,何谈同一认定。试想大小不一样的两只脚,即便有相同的某些特征,就能认定是一个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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