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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受害人当庭亲吻谁? (5 / 9)_

        加热器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发出通告,主要内容为:

        检验科李某、陈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天哪!五一节是放假啊!)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严肃厂纪,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两人辞退处理。

        不过,2003年5月16日,加热器公司工会致函公司领导,认为加热器公司安排加班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终止内部公示程序,不要发劳动解除函给李某、陈某,继续留用。

        不久,李某、陈某向宏桐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加热器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该仲裁委支持了二人的仲裁请求。

        此后,加热器公司以李某、陈某故意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20万元为由,向宏桐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陈某两人承担公司损失。

        该委2003年8月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3年底,加热器公司转向宏桐区法院提起诉讼。

        胡盼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情形”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李某、陈某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两人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要求其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30000元。

        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996’还没见处罚,拒绝加班先被处罚了!”

        “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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