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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受害人当庭亲吻谁? (6 / 9)_

        法学专家王某某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1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专家反问,《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地滥用。

        加热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陈某感觉权益受到侵害,也于同日上诉。

        加热器公司诉称,公司产品只剩部分没有检测完成,如果李某、陈某能够配合公司完成本职工作,案涉产品必然能够按期出货,不会出现延期交货的情形,更不可能被客户索取20万元违约金。

        因此公司损失是李某、陈某造成的,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一审法院判定两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

        李某、陈某则辩称自己也是处于特殊情形中,无法完成没有加班工资的加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同时,主张加热器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150%、200%、300%的规定,发放这两年来,二人应得的加班工资130215元和98625元。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即按照二人工龄9年与8年,各自补偿18个月及16个月工资,分别为198000元、112000元。

        欧阳明律师对一审判决的“紧急情形”表示了质疑,在二审中作为李某、陈某的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劳动法》规定的三种紧急情形是:

        自然灾害或事故对人们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或者是国防紧急任务。

        但这家公司所谓损失,是指因这两名员工拒绝加班没法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完成质检造成的,是彻底的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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